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常识产权已经明确可以产生财产性收益,那无论收益的实质获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结婚以后,该收益均为夫妻一同财产。
但,对于离婚时一方尚未确定可以获得经济利益的常识产权,暂不适合作为夫妻一同财产分割。
比如,写好的书稿在离婚时还没联系到出版单位,已完成的绘画作品在离婚时还没卖出。因常识产权是一种智商成就权,具备非常强的人身倚赖性,与人身密不可分,作者的配偶无权在作者的著作中署名,也无权决定作品是不是发表。
享有常识产权的一方可能将来将我们的作品供应,也会自己珍藏,还可能赠送给朋友,没办法确定是不是势必产生财产性收益。假如作者的原稿、字画、设计稿等在离婚时还没出版或未被使用,那它就仅仅是夫妻一方的精神财富,离婚时应归一方所有。
考虑到创作的过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一方从事创作,另一方会承担更多家庭开支或家务劳动,其常识产权的获得不能离开配偶一方的支持和帮助,对于一方享有些常识产权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作出认定与处置。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