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权撤销婚姻关系的机关为人民法院。
婚姻登记机关没撤销婚姻的权利。原《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民法典》删除去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这是由于,因受胁迫撤销婚姻的问题很复杂,是不是存在胁迫、撤销婚姻后怎么样处置双方的财产关系和可能出现的子女抚养问题,都需要经过审理才能查了解和作出适当的裁判。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方法,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为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因而受胁迫方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胁迫缔结的婚姻关系,而不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有关申请。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