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不想自己住而用来出租行不通了。《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推行。《方法》中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在获得完全产权以前不能用于出租经营,各级房管部门应该对经适房的居住职员、用状况等进行按期检查。
未获得完全产权的经适房禁止出租
眼下经适房出租相当常见
在市最大的经适房小区景明佳园,为数不少的房子已经成为出租屋,在网上搜索关于景明佳园出租信息可以找到很多房源。记者昨日拨打了一个11月29日刚刚挂出信息的房源电话,接电话的中介公司告诉记者,这间1室1厅的房屋是全新的,“2006年拿到后没住过人”,记者询问这间房源的产权状况时,中介负责人满不在乎地表示:“是经适房,虽然没产权但可以出租呀!”
不只在南京,国内不少城市经适房出租经营的现象已相当常见。今年十月市调查发现,该市几个已出货的大型经适房住宅小区中,东新园小区5200户中出租房将近20%,北景园小区6000多户中出租房将近8%,该市一家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挂牌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有1000套左右。
经适房出租失去保障意义
“经适房是用来保障那些买不起产品房的人能有房住的,假如用来出租,那说明这房主完全可以自己解决住房问题,根本不拥有申购经适房的条件,这对于真正需要房屋的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听闻一些经适房房主出租房子的消息,有南京民这么说。也有业内人士觉得,政府立法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经适房违规出租的处罚力度,“只有禁没罚”的法规还是“有空子可以钻”,之所以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对经适房存在如此那样的议论,一定量上与很多法规不健全是有关系的,“需要保证政府的保障手段真正让最需要的人得到便宜”,“由于经济适用房是照顾住房困难的群体住房用的,不是用来盈利的,因此,无论5年以内还是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房,都不允许出租。”
按期检查准时纠正违规行为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用来出租经营的行为,马上推行的《江苏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明文禁止,第二十九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获得完全产权以前,不能用于出租经营。”而获得完全产权的方法只有一个,在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了那就是购房人“根据政府所定的规范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有关价款后,获得完全产权。”
记者获悉,禁止经济适用住房在未获得完全产权前用于出租经营,这一点其实早在2004年国家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中就有提及,但这类年来这一规定一直没得到非常不错的贯彻实行,以致于不少人甚至不了解这一法律条约。譬如景明佳园的负责人就告诉记者,据他们知道的状况,小区里存在出租户,但至于这类房主有没完全产权,“那是住户的私事,管委会也不太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