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拥有的条约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当然,违约责任不等于违约金。《劳动法》没有关违约金的条约,但也没禁止设立违约金,所以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全国各地地办法规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规定不尽相同。
国内不少省份的地办法规是支持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依据2002年2月1日起实行的《北京劳动合同规定》,假如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显失公平的状况,违约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还有《山东劳动合同条例》、《辽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方法》、《广东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都对违约金作了类似的规定。
但,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作了特别规定。立法者觉得,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有本质有什么区别,劳动合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得生活必需品。需要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导致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导致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为此,《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守旧商业秘密约定两种状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假如用人单位规定一般职员提前辞职也需要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