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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是不是可视为一人公司?

www.bcgln.com 2025-11-30 公司经营

基本案情:任某与郑某系夫妻,一同出资设立A公司。解某分别于2023年6月、8月为A公司提供劳务,负责为A公司瑜伽课程、啤酒节活动等提供直播服务。经解某与任某核对,确认A公司尚有39000元劳务费未结清,经解某多次催要未还,因此,解某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需要A公司支付劳务费39000元及逾期利息,同时,A公司作为“夫妻公司”是一人公司,股东任某、郑某应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任某与郑某一同辩称,A企业的股东虽由其夫妻二人担任,也不应直接被认定为一人公司,二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觉得,夫妻财产的一同共有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是不同法律规范的内容,夫妻双方将财产投入到公司后即受公司法约束,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并不因股东的夫妻身份而遭到影响。从原告解某申请调取的银行买卖流水可以看出,A公司与股东任某、郑某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但在摘要中均载明为差旅费、薪资奖金等合理事由,仅凭银行流水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存在混同。除郑某与任某系夫妻关系外,解某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A公司符合一人企业的主体构成且应当适用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的有关规定,在此状况下,对于原告解某需要被告任某、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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