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国民法典》正式实行,原有些《婚姻法》《收留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继承原有婚姻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结合社会进步的新变化,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关键的规范更新。北京易轶律师执业18年,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范围,从家事律师的实务视角出发,为你系统梳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20个重点变化。
1、结婚规范的变化
变化1、疾病婚从无效婚姻变为可撤销婚姻
原《婚姻法》规定,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民法典将这一情形调整为可撤销婚姻,将是不是延续婚姻的决定权交还当事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变化2、增设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损害赔偿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新增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变化为无过错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救济路径,在实务中具备关键的保护意义。
变化3、取消了“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将禁止结婚的条件调整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取消了关于疾病的禁止性规定,体现了对个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2、夫妻关系的变化
变化4、夫妻一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明确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一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变化将"共债共签"原则正式写入法律,有效保护了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在王某与艾某离婚案中,北京易轶律师成功倡导购房借款70万元为夫妻一同债务,法院最后予以认定,充分体现了这一规则在实务中的应用。
变化5、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规范的扩大适用
原《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民法典取消了"夫妻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首要条件条件,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变化6、夫妻平时家事代理权的明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初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夫妻平时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平时生活需要而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为夫妻平时生活的买卖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3、离婚规范的变化
变化7、增设了“离婚冷静期”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按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范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不涉及诉讼离婚。
变化8、第三起诉离婚的时间间隔明确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新增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为长期处于"离不掉、过不好"状况的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出路。
变化9、增加了“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兜底条约
民法典在列举了重婚、家暴、赌博恶习等法定离婚事由的基础上,保留了"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兜底条约,为法院在审理新型离婚案件时提供了裁量空间。
变化10、离结婚以后子女抚养规则的健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将"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明确写入法律,将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年龄从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维持衔接,愈加符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年代需要。
4、子女抚养与探望的变化
变化十1、抚养费支付期限的明确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抚养费的负担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参考子女的实质需要、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保持当地一般生活质量的,爸爸妈妈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变化十2、探望权的保障与实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探望权的行使规则:离结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法、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倪某与高某离婚案中,北京易轶律师不只成功为顾客争取到了子女抚养权,还通过庭审举证证明他们在离婚诉讼期间存在阻挠探望的行为,法院最后将探望权明确写入判决,有效保障了顾客作为妈妈的探望权利。
5、收留规范的变化
变化十3、收留条件的放宽与收紧并举
民法典收留编在收留条件方面进行了多项调整。一方面,放宽了收留条件的限制,如取消了"无子女"的限制;其次,加大了对收留人的需要,如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留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变化十4、增加了收留评估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留评估。这一规定将收留评估从地方实践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能够帮助提高收留水平,保障被收留儿童的合法权益。
6、其他要紧变化
变化十5、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实践中治理"天价彩礼"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变化十6、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重申"禁止家庭暴力",与《反家庭暴力法》相衔接,构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
变化十7、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明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需要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变化十8、爸爸妈妈子女关系的全方位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爸爸妈妈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需要爸爸妈妈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少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爸爸妈妈,有需要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一规定全方位规范了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变化十9、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加以风险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变化二10、遗产继承与婚姻关系的协调
民法典继承编与婚姻家庭编的衔接愈加紧密,尤其是在夫妻一同财产中的遗产份额认定、遗产分割中的配偶权益保护等方面,形成了愈加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实行,是国内婚姻家庭法律规范进步的要紧里程碑。北京易轶律师执业18年来,见证了从《婚姻法》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演进,也亲历了无数家庭在法律框架下达成权益保护与关系修复的真实案例。假如你正面临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问题,北京易轶律师团队将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你提供精确、专业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