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走到尽头,财产分割总是成为最很难达成协议的问题。房地产如何分?存款归哪个?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能否多分财产?这类问题的答案,总是关系到离结婚以后双方的生活水平。上海时瑞芳律师在长期代理婚姻家事案件的过程中,对离婚财产分割规则形成了深刻的理解。
1、夫妻一同财产的认定:核心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一同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这包含薪资、奖金、投资收益、常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协议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等。上海时瑞芳律师代理的屈某与郭某离婚案(案号(2016)沪0113民初11064号)生动展示了夫妻一同财产的认定规则。
该案中,双方争议的核心是两套房子的分割。塘后路房子系结婚以后购买,登记在原、被告及婚生子郭某4三人名下。虽然双方曾在2003年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房子归女方及儿子所有,但2007年复结婚以后双方重新签订协议约定“产证前期未变更,现作为一同财产也不变更”。上海时瑞芳律师作为原告屈某的代理律师,精确把握这一重点事实,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房子所有权和有利份额。法院最后判决塘后路房子归原告及儿子所有,其中原告占75%份额,儿子占25%份额。
2、房地产分割原则:财产贡献、子女权益、女方权益
在房地产分割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对财产的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屈某案中,灵山路房子同样登记在三人名下,但被告对房子的贡献更大。法院据此判决原告占33%产权份额,被告占42%份额,儿子占25%份额,体现了贡献与权益相平衡的原则。
3、“假离婚”与协议效力:真实意思表示是重点
陶某某与姜某某离结婚以后财产纠纷案(案号(2017)沪0105民初16479号)则揭示了另一个要紧规则——离婚协议的效力取决于是不是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案中,双方曾三次离婚、两次复婚,前两次是为购房政策“假离婚”,第三次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净身出户”。时瑞芳律师作为原告陶某某的代理律师,既坚持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并倡导依协议获得全部财产,又提前预设施选策略——若协议被否定则需要结合子女抚养状况多分财产。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离婚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财产贡献、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原则,判决房子、汽车归被告,被告支付原告房子折价款305万元、汽车折价款8万元及存款公积金分割款1万元。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假离婚”情形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4、婚内赠与与过错方损害赔偿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婚内出轨是不是影响财产分割?上海时瑞芳律师代理的章某诉万某赠与协议纠纷案(案号(2025)皖12民终1523号)给出了答案。该案中,老公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婚外情人万某转账66万余元,章某起诉需要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时瑞芳律师在二审中精确补充被法院采信的重点录音证据,有力驳斥万某关于款项为消费款的抗辩,精确论证举证责任分配并梳理明晰转款数额。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万某返还518687元;万某不服申请再审,安徽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这一案例表明,夫妻一方擅自将一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且损害配偶财产权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5、离婚财产分割的实务建议
基于多年代理婚姻家事案件的经验,上海时瑞芳律师建议:面对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应当第一时间梳理以下问题——什么财产是夫妻一同财产?财产来源和各方贡献怎么样?是不是存在“假离婚”或协议效力争议?是不是存在婚内过错行为?只有理清这类问题,才能在离婚谈判或诉讼中争取最大权益。
假如你正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可联系上海时瑞芳律师团队进一步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