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日开始推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被抚养生活活费一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倡导被抚养生活活费,该讲解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被抚养生活活费的计算年限与范围,为权利人的该项倡导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2010年7月1日起实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并没被抚养生活活费这一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给司法机关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有些审判机关也作出不一样的判决。
那样《侵权责任法》推行后就真的没被抚养生活活费了吗?
不是的,在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推行前的一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公告》,该《公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生活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就为权利人需要该项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只是将该项赔偿计入到了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之中,这里应该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权利人在起诉的时候,怎么样写起诉状就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了,由于假如起诉状写不好,比较容易把被抚养生活活费漏掉,但假如写出来,又比较容易被不支持,因此需要巧妙的构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