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夫妻关系证明即是婚姻情况公证,婚姻情况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未婚、结婚、离婚情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需提供的材料申办婚姻情况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明(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已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状况的证明);
2.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
(一)申办未婚(未再婚)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游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及出境时间;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市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等)出具的未(未再)曾登记结婚的证明;
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
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二)申办结婚公证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丢失的,由原登记机关换发夫妻关系证明书;
(2)申请人配偶的户口册、护照的复印件;
(三)申办离婚公证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离婚证书及复印件;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
4.公证员觉得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关于夫妻关系的有关规定有什么
《中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一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需要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平时生活需要而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一同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
(一)薪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常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夫妻对一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
(二)一方因遭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协议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关系证明如何开
原婚姻登记民政局。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原始档案复印件
(二)登报声明作废公告
(三)户口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号码
(五)居委会、街道证明盖章
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亲友代理,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原始档案复印件
(二)护照居留证复印件
(三)声明书、委托书馆认证)
(四)二寸证件照三张
(五)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原始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就有存档,如结婚较早,可以到当地档案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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