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夫妻一同债务的认定需要审察是不是有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审察债务是不是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对于债务的实质作用与功效是不是用于夫妻一同生活或一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判断,需结合债权人提供的证据、银行流水记录、买卖凭证等进行剖析。出借人配偶的转账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后追认,也与是不是构成夫妻一同债务无势必联系。关于夫妻一方用他们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银行账号收款,是不是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夫妻一方对借款是不是知情或追认,或者借款是不是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等。这里提供一份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供大伙参考:(金某与巩某是夫妻)金某通过巩某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收款,说明巩某具备授权金某以其名义用该微信号的意思表示,其对于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有肯定的预见性。金某对于其为什么会用巩某实名认证的微信号未作出合理讲解,而巩某仅辩称其对借款不知道,却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可以的不利后果。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