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事故认定书什么部门负责
失火事故认定书由什么部门负责出具,需依据《中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负责部门如下:
1.一般情形: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并出具。依据《中国消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依据需要封闭失火现场,负责调查失火缘由,统计失火损失,其出具的失火事故认定书具备法律效力。
2.特殊范围: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失火。依据《失火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五条第三款,上述机构在各自监督范围内行使调查权。
2、失火事故认定书怎么样申请办理
失火事故认定书怎么样申请办理,主要涉及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查程序及当事人的权利倡导。具体办理方法如下:
1.由消防救援机构主动调查后出具:失火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会准时到场勘查、检验,通过剖析现场痕迹、物证及询问有关职员等方法查明失火缘由和责任,调查结束后制作并送达失火事故认定书,不需要当事人单独申请。
2.当事人可申请补正或重新认定:若对认定书内容有遗漏或错误,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申请消防救援机构补正;若觉得认定结果有误,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申请重新认定,比如原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使用方法律错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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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事故认定书管辖分工有什么
失火事故认定书的管辖分工,依据失火事故的紧急程度由不同层级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1.重大及以上失火:一次失火死亡十人以上,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2.较大失火:一次失火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或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等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3.一般失火:一次失火重伤十人以下或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4.直辖市特殊规定: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失火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受灾五十户以上的失火;区、县级消防机构负责其他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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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火事故认定书不服,可通过法定程序救济。具体处置方法如下:
1.申请复核:当事人对失火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依据《失火事故调查规定》,上一级机构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保持、撤销或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决定。
2.提起行政诉讼: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或消防救援机构未在法按期限内作出复核决定,当事人可依法向失火发生地或消防救援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审察认定书的合法性。
总之,失火事故认定书由消防救援机构或特殊范围消防机构负责出具,其管辖分工按失火紧急程度分级,对认定结果不服可申请复核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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