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驾驶电动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其所在公司仍在发放薪资,法院会不会支持其误工费?日前,湖南岳阳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块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1月,毛某开车与驾驶电动车的戴某相撞,致使戴某受伤和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戴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别,戴某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戴某无责任。戴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毛某为其驾驶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为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建议,2024年11月,戴某将毛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需要赔偿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
某保险公司辩称,在事故发生后,戴某还有薪资收入,该部分收入应在误工费中进行扣除。
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为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事故责任认定,毛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戴某无责任的建议,据庭审察明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确认。因毛某驾驶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本起事故导致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越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驾驶员毛某承担。
关于误工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七条,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本案中,戴某提供2023年1|12月的薪资流水,由此计算出的月平均薪资为3000余元。但在戴某住院和休息期间,其所在公司每月发放了约800元的保底薪资。依据损失填平原则,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应当以受害人发生损害前后,财产降低的差额作为赔偿标准,赔偿数额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即须是受害人的实质损失,故对于戴某误工费的计算需在月平均薪资的基础上减去已发放的800元保底薪资。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戴某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人身侵权案件中,误工费的计算总是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与法院确定的难题之一。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
在计算误工浪费时间,第一应当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实质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应当依据受害人实质降低的收入确定拟制的法定赔偿标准。如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应当以侵权导致损害发生前后,受害人财产降低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即实行差额赔偿原则。如若受害人没固定收入,从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根据定型化标准赔偿,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引使用方法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七条规定:“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误工费是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使实质收入降低的赔偿。假如公司在事故期间照常发放薪资,说明受害人的收入没实质降低,一般不符合误工费的赔偿条件。不过,若存在特殊状况,如受害人有兼职工作因事故致使收入降低,或虽正常发薪资但单位后续可能以其他方法扣除相应损失,又或者因处置事故等有关缘由使得奖金、提成等额外收入降低,且能提供证据证明,那样对于这部分实质因误工致使的收入减损,可以倡导误工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