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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上车时单脚离地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仍是“第三者”么?

www.xptkn.com 2026-01-21 交通事故

案情介绍

2024年2月13日,原告李某之子预约网约车出行,被告赵某开车停到上车地址后,原告李某的老公先上车坐到后排座位,待原告李某之子坐到副驾驶座位并关闭车门后,被告赵某误以为所有乘客均已上车,急忙开动汽车。不料,此时原告李某正从右后门上车,刚把左脚迈上汽车,右脚还在地面上时,忽然启步的汽车将原告李某摔倒在地。被告赵某随即停车,将原告李某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事故导致原告李某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多发肋骨骨折等,原告李某住院38天,被告赵某垫付了部分医疗成本。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因被告赵某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李某向两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随诉至法院,需要赔偿损失6万余元。被告甲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系原告处于车下发生,其身份伴随时间及空间的转变并未成为车上职员,应是第三者范畴,应由该汽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甲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乙保险公司辩称,该汽车是预约出租客运汽车,原告从后门上车是是接单拉运乘客时发生的事故,原告在上车过程中,身体已经和汽车形成紧密的倚赖关系,应认定为车上职员,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辩称,原告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但不了解由什么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本车职员”还是“第三者”。依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发生交通事故汽车本车职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是“第三者”则适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本车职员”则适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本案中,原告李某上车是一个从车外到车内连续的过程,也就是从车外“第三者”向“本车职员”转化的过程。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瞬间,原告李某仅有一只脚刚踏上汽车,另一只脚还在地面上,此时双脚并未完全离地,身体重心尚未从车外转到车内,即从“第三者”向“本车职员”转化的这一过程并未完成,原告李某仍是车外“第三者”。故原告李某的损失应由被告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赵某赔偿。最后,法院依据核定的损失,判令被告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乙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觉得,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正确,据此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区别受害人具体身份是正确适用保险理赔的重点。受害人的身份并非千篇一律的,而是伴随时空的变化,依据其身体与被保险汽车之间的地方关系、接触状况不同而发生转变。实践中,判断受害人是“本车职员”还是“第三者”,应以事故发生瞬间受害人的物理地方、身体接触状况为依据。在保险事故发生瞬间,受害人处于机动车辆驾驶室或车厢内的则是“本车职员”,不然是“第三者”。就本案而言,原告李某在从右后门上车时,被告赵某开车起步致使其摔倒受伤。从事故发生是什么原因力剖析,汽车起步是致使原告李某受伤的直接缘由,而事故发生瞬间原告李某只有单脚接触汽车,其并没有完成上车动作,身体尚未完全进入车厢内,其受伤时的空间地方处于汽车外,其与汽车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不是事故汽车的车上职员,应认定为“第三者”。同时,从立法目的上看,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严格限定为“本车职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主要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车上职员与机动车辆总是被视为一个整体,相对于机动车辆外的“第三者”而言,处于强势地位。从这个角度剖析,原告李某开门上车时,汽车尚处于静止状况,其将一只脚刚踏上汽车的瞬间,被告赵某就开车起步将它拖倒,若此时将原告李某的一只脚与肇事汽车视为一个整体显然不妥,原告李某相对于对汽车具备控制权的驾驶员和其他车上职员来讲,处于弱势地位,不应认定为“车上职员”。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职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职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每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导致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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