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可以复议或者诉讼。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人需明确列明复核请求、理由及重点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上级部门审察后,可能保持原认定、责令重新调查或直接变更结论。若逾期申请或材料不完整,交管部门将书面公告不予受理。
若复核保持原认定,可通过民事诉讼渠道(如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向法院提出异议,需要重新审察责任划分。若觉得复核程序违法(如超期未处置、未告知权利),可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投诉,需要纠正。若事故涉及刑事责任(如肇事逃逸),可推进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律师补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汽车、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状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缘由剖析;
(四)当事人致使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料之外缘由;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字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专用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公告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引使用方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