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权利,都具备肯定的相对性,互联网著作权亦然。为了促进互联网环境下文化事业的进步,担当着保护作者等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与提升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的重任;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理当对作为私权的著作权进行一定量的限制。为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一个抗辩机制,正是著作权限制的形式之一。笔者觉得,合理用、法定许可、著作权的失效和诉讼时效过期是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抗辩机制的主要内容。
1、合理用
所谓合理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别人自由用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赞同,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1]作品的合理用规范是著作权法进步的势必需要,是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需要,同时也是法律对个人私益与社会公益平衡的体现。合理用作为一种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常见认同。《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二款、第10条对同盟国之间的著作权的合理用规范做出了规定。国内《著作权法》第22条将著作权合理用总结为十二种情形。美国版权法则明确规定了判断合理用的四个标准:用的目的和性质非用于商业作用与功效;著作权作品的性质要有独创的内容;所引用的数目不可以构成作品的实质内容;这种引用不可以对版权作品的经济性质做出不利影响。[2]
互联网作品的用法可总结为三种具体的表现:一是传统作品在互联网上的用法;二是互联网作品以传统形式用;三是互联网作品在互联网上的用法。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用与传统著作权合理用并没实质差别,其主要特点在于:用对象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用的度表现为量的“合理”性;指明所用的作品名字、作者及该作品的来源;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结合国内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的《信息互联网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的规定,大家可以将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用行为总结为以下几种情形: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合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防止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职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实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可以感知的独特方法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向公众提供在信息互联网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