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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修订民法典法定继承人范围是什么?民法典对继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www.njlnc.com 2025-12-03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一直是一个争议持续的问题,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种安慰,但也会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因遗产继承闹得形同陌路的状况时有发生,亲人之间对簿公堂的案例更是不在少数,对于明年马上推行的《民法典》对于继承人及继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呢?

1、民法典法定继承人范围是什么?

依据现行《中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都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对于法律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大家进行如下一一详细说明:

(《民法典》对此条没作出修改)

1、对于配偶,需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无效的婚姻、前夫前妻都不是具备继承关系的配偶的范畴。另外,在实践中还常常遇到的状况,就是同居的男女双方,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那在这种状况下,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不是有继承权,取决于其同居开始的时间与是不是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具领会在第5讲详细讲述。

2、对于子女,依据《中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被继承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对爸爸妈妈的继承权不受爸爸妈妈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另外,对于养爸爸妈妈子女,在收留关系成立后,原来没爸爸妈妈子女关系的,可以形成法律上的爸爸妈妈子女关系,也因此,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之间不再存在爸爸妈妈子女关系,被收留的子女对其生爸爸妈妈的遗产也不再享有继承权。与此不一样的是,和被继承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可以继承其生爸爸妈妈与继爸爸妈妈的遗产的。

另外,还需要强调的是,常常有如此的一种错误认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别的人生育的子女,虽然这种行为与道德相违背,但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对其生父或母而言,仍具备继承权。若将非婚生子女排除在外后,私下对遗产进行处置,非婚生子女仍有权利倡导分割遗产。

3、对于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爸爸妈妈。此处与大伙强调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爸爸妈妈子女,举例:一方再婚时已有未成年子女,那样再婚时直接抚养的子女一方与再婚配偶就构成了继爸爸妈妈子女的关系。假如此时直接抚养的子女年龄幼小,并且与再结婚以后的夫妻一同生活,直接抚养的子女的街拍料、教育等都由再婚夫妻来承担,那此时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与教育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认定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也因此,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之间的关系才能视同为生子女与生爸爸妈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些继爸爸妈妈子女之间都存在继承关系,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爸爸妈妈子女,才互相存在继承关系。其余内容与子女的部分相同,此处不再进行赘诉。

4、对于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那特别强调的一点是:非婚生子女对其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仍是具备继承关系的。

5、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需要提醒各位的是,判断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是不是具备继承关系是不以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不是再婚为考虑原因的,即便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再婚、又生育子女等,只须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样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还是具备继承权的。判断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以下列原因为判断标准:对被继承生活前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照顾等。

2、民法典对继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根据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爸爸妈妈;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爸爸妈妈。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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