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8条1、二款)
(一)强迫别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情节紧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职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职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职员、患有紧急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导致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
5.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紧急”论处:
1.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备“情节紧急”情形之一的;
2.卖淫职员累计达到组织卖淫“情节紧急”人数标准的;
3.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组织卖淫“情节紧急”数额标准的。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